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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下)

2013/05/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下)

  【关注1:开发费用】

  【关注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存量项目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扣除3项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转让土地使用权:
扣除2项 
上述(2)、(3)项 

  几种特殊事项的税务规定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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