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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税款征收规定 (下)

2013/05/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税款征收规定 (下)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即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形 原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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