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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10 10:34:56  字体:

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考点综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购买股权而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举例】境内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B外国投资者购买A公司60%的股权设立C外商投资企业,则C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仍为500万元,B外国投资者在C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为60%。

  (2)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同时增资(包括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额

  【举例】境内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B外国投资者购买A公司60%的股权并按其出资比例认购180万元的增资而设立C外商投资企业,则C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500+180÷60%=800(万元),B外国投资者在C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仍为60%。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下表所列的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重点内容)

  按照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从境内企业“原股东”处认购“存量”股本或者资产

  ①一次缴付对价(2009年考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分期缴付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举例】法国甲企业并购境内某国有独资公司60%的股权,将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假设股权支付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支付的,那么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如果分期支付的,那么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20×60%=72万元),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2)资产并购对价部分出资与其余部分出资的结合出资期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以上(1)和(2)中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举例】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拟定为10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双方商定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在境内购买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总价款为120万美元(属于甲公司出资的一部分)。对于该120万元收购价款,应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丙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120×60%=72万美元)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对于甲公司剩余的380万元出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380×15%=57万美元),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从“境内企业”处认购其“增资”的股本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其他特殊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即:注册资本=中方出资额+外方出资额。

  (1)出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3)增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增资、减资的程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审批机关批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该比例关系可以用下表表示:

  3.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得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4)只有中国合营者才能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注意2009年考题)

  (1)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

  (2)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次出资应不低于总出资额的15%,在3个月内缴清。

  (3)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总结: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董事会的职权

  ①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职权还包括特别决议事项和出资额转让等事项的审议。

  (3)董事会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③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董事会会议应有2/ 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5)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1)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①服务性行业;

  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2)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总结:合营企业须经审批的事项】

  (1)注册资本

  ①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②合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出资

  ①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②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于收购价款需要延长支付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③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④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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