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指导:合同法考点综述
合同法考点综述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撤回、撤销
第一,撤回要约。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第二,撤销要约。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得撤销。该三种情形为: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提示】区分撤回要约与撤销要约的关键是要约是否已经生效。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的行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为要约的撤销。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对受要约人是否会造成损害:要约撤回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损害,要约撤销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3)是否允许撤回或撤销:要约撤回允许撤回,要约撤销允许撤销,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得撤销。
2.承诺
承诺(即接受提议),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提示】承诺的生效时间与要约的生效时间相似。
(2)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存在撤销。
(4)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5)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
(6)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7)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提示】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补救。在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之前,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这一规定注意三个要点: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四)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1)针对债务人的行为:代位权消极行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撤销权积极行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诉讼主体:代位权撤销权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权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3)债权人就行使相应权利的结果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代位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撤销权无优先受偿权。
(4)费用的负担:代位权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
(1)保证的责任范围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关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主要把握三点内容:
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七)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提示1】由于一般保证方式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能向债务人提起,法律认定,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责任就不能免除。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提示2】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
(1)正常情况下,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例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1月1日,C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3个月。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B银行只能先向A提起诉讼,如果B银行在2008年2月1日对A提起诉讼,由于在保证期间内提起的诉讼,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决,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从3月1日起计算的2年。
(2)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例如:沿用上例,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B银行在2008年2月1日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2008年2月1日起计算的2年。
【提示】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它是一种除斥期间,即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
(八)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重点掌握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