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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四:简答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4/28 14:15:10  字体:

  2011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小编从论坛搜集整理了《经济法》练习题,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四、简答题

  1、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甲持有40%的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股东乙持有30%的股份,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丙持有20%的股份;股东丁持有10%的股份。2010年9月1日,股东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如下事项:为股东乙担任董事的B公司提供担保。全体股东出席了临时股东会,虽然股东丁反对,但是股东会还是通过了该项决议。为此,股东丁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

  (2)本题中由股东会对为B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股东丁要求退出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股东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对为B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股东丁要求退出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A公司不具有上述情形。

  2、A公司于200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1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注:假定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

  (2)A公司于2011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3亿元提供了担保。

  (3)A公司于2008年6月将所属5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10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直接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33%、5.59%和6.55%,平均为5.82%,低于6%的法定要求。

  (2)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A公司为D公司3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资产总额(98755万元)的30%,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决议,而A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3)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在本题中,由于E证券公司在2010年11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不符合规定。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400万元的买卖合同,货到后3个月内付款。买方甲公司以自有的3辆汽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又请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般保证。

  乙公司按期交货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付款,但甲公司对丁公司有债权400万元,于是三方协商决定,甲公司将4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但未将此事通知丙公司。付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400万元,但此时丁公司由于拖欠银行贷款无力清偿,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以不知道甲公司债务已经转移给丁公司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题中,抵押与保证并存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债权?

  (2)甲公司将4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债务转移后,丙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甲公司将4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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