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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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2.任职条件。
3.任命程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5.考核。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2.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