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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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四、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二)价格的政府监督制度
1.监督检查的主体。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的职权。
(三)价格的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五、价格违法责任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责任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