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知识点三:经济法主体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三】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宏观调控法主体 | 调控主体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
受控主体 |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如商业银行、企业、消费者等) | |
市场规制法主体 | 规制主体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
受制主体 |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如商业银行、企业、消费者等) |
从人们通常了解的主体形态,还可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主要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特别是一些专门的组织法;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主体资格主要依据传统的民商法。
虽然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也不排除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作出特殊的要求。比如:《证券法》、《保险法》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等条件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属于对其主体资格的特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