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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破产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09 15:07:57  字体: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例如:丙企业欠甲企业120万元的债务,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丙企业知道后受让了乙企业对甲企业的一项债权,

  然后丙企业要求以该债权抵销其欠甲企业的债务120万元,此时是不能抵销的,因为丙企业是在破产受理后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例如:甲企业欠丙企业120万元的债务,丙企业知道甲企业即将提出破产申请,赶紧从甲企业购买了12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未付款,即丙企业又欠甲企业120万元的债务。在本案中,丙企业不得行使抵销权。 如果丙企业欠甲企业120万元的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1年前,即丙企业没有“抵销的预谋”,则丙企业可以行使抵销权。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例如:乙企业欠甲企业100万元的借款,乙企业知道甲企业即将提出破产申请,赶紧向甲企业销售了100万元的破设备,即乙企业又取得了对甲企业100万元的债权。在本案中,乙企业不得行使抵销权。如果乙企业取得对甲企业债权的时间发生在破产申请1年前,即乙企业没有“抵销的预谋”,则乙企业可以行使抵销权。

  抵销权的总结

  一、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比如,甲企业欠乙企业100万,乙企业欠甲企业也是100万,两个企业互负100万产生于破产前,如果甲企业后来破产了,此时双方债权债务是可以抵销的。

  二、不得抵销情形:

  (1)(破产后取得)

  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债权的,不得主张抵消。【解释】乙企业欠甲企业100万元的债务,甲企业欠丙企业120万元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乙企业以1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丙企业120万元的债权,则乙企业不得行使抵销权。如果抵销了,对乙企业肯定有利,但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

  (2)(恶意创设债务)

  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解释】(1)甲企业欠丙企业120万元的债务,丙企业知道甲企业即将提出破产申请,将“不久于人世”,赶紧从甲企业购买了12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未付款,即丙企业又欠甲企业120万元的债务。在本案中,丙企业不得行使抵销权。(2)如果丙企业欠甲企业120万元的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1年以前,则丙企业可以行使抵销权。

  (3)(恶意创设债权)

  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破产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但破产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解释】(1)乙企业欠甲企业100万元的借款,乙企业知道甲企业即将提出破产申请,将“不久于人世”,赶紧向甲企业销售了100万元的破设备,即乙企业又取得了对甲企业100万元的债权。在本案中,乙企业不得行使抵销权。(2)如果乙企业取得对甲企业债权的时间发生在破产申请1年以前,则乙企业可以行使抵销权。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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