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11 苹果版本:8.7.1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公信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09 14:56:23  字体:

  所谓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在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不存在或有瑕疵,对于信赖该所有权存在并从事了所有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事实的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并且进行了产权登记,而乙又将房屋转卖给丙,且也做了产权登记。以后因甲主张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有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丙来讲,他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就要看法律是否赋予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公信力。如果予以公信力,因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乙,丙也相信房屋是乙的所有物,则丙取得其所有权;如果不予以公信力,既使登记的所有人是乙,丙也相信房屋是乙的所有物,既使其相信并无过失,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里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出发,应当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也就是说,在登记有错误时,如将受托占有人登记为权利人,也或者是登记遗漏,如因登记机关过失将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的情形下,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登记薄上记载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記錄

免费试听

  • 郭建华《中级会计实务》

    郭建华主讲:《中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高志谦《中级会计实务》

    高志谦主讲:《中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达江《财务管理》

    达江主讲:《财务管理》免费听

  • 侯永斌《经济法》

    侯永斌主讲:《经济法》免费听

  • 张倩《经济法》

    张倩主讲:《经济法》免费听

  • 李斌《财务管理》

    李斌主讲:《财务管理》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考情分析

    考情分析

  • 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

  • 考点总结

    考点总结

  • 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 分录/公式/法条

    分录/公式/法条

  • 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

加入备考小分队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