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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应按应收债权出售的原则来处理。企业应将所出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等,确认出售损益。其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营业外支出(按借方差额)
其他应收款(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等)
贷:应收账款等(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2)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如果等于原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3)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与原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这样来理解: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从银行取得资金(扣除预计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因为发生销售退回的部分购货方不会支付给银行款项,银行买入应收债权时也就不会支付给销货方这部分款项)。如果实际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小于预计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差额应由银行补付给销货方;如果实际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大于预计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差额应由销货方补付给银行。
【例题·计算题】2008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8年10月31日付款,2008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08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263250
营业外支出 64350
其他应收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351000
(2)2008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贷:其他应收款 23400
借:库存商品 13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000
A.假设2008年8月3日实际收到的退回是11700,则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其他应收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其他应收款 11700
借:库存商品 6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500
B.假设2008年8月3日实际退回的是35100,则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贷:其他应收款 23400
其他应付款 11700
借:其他应付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库存商品 19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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