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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8 10:01:55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知道承诺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合同成立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例·判断题】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Y.对

  N.错 

  【正确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时间。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合同成立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合同的管辖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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