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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关于真假委托加工辨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2/27 16:46:48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果不其然”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真假委托加工辨别”

真委托加工 

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果不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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