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第九节中的15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