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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抗辩权的行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01 09:45:59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五、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①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③对方丧失商业信誉;④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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