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辨析: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折扣这种促销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它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活化了企业经营方式,同时也为企业争取创造较高的利润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在折扣得到越来越多商家的青睐和消费者接受的同时,折扣和回扣是同一事物这种模糊的认识仍然在社会人员及个别会计工作者中存在着。他们认为折扣实质是回扣的公开化。基于这种混乱的认识,导致了在处理折扣与回扣的事务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那么折扣和回扣是否等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折扣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卖方为了鼓励销售或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按形式不同折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折扣,即为了鼓励销售,企业在销货同时直接在发票中列出减让金额。在商品价格单上,商业折扣通常单独列明出来,以百分数如3%、8%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表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折扣第二种形式是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3/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3%的折扣)。折扣是卖方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而回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取优惠的交易条件,一方当事人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或交易对方提供金钱、实物或其他服务。通过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尽管折扣和回扣发生都基于拓展市场,获取优惠交易条件这同一目的,但二者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给予折扣的只能是卖方企业,接受折扣的是买方单位。而回扣的支付者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其接受者主要是对交易活动起影响作用的个人。如主管部门领导、企业法人、经办人等。有时回扣也由单位收受,形成其“小金库”的来源。
第二,从行为客体上看,折扣的支付内容主要是现金。即当买方单位交易行为符合折扣条件时,卖方单位按事先的约定给予其在价格上的一定比例的减让。在某种特殊条件下,折扣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存在,如买一赠一,有奖销售等。而回扣的支付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是现金、实物、劳务等。往往依据接受者的喜欢决定,且金额大,常常超过正常的商业馈赠。
第三,从行为方式上看,折扣是明示的,其条件一般事先订明。并且折扣实现时,按要求买卖双方均应如实入账。而回扣一般具有隐蔽的特征,收受者不履行任何文字手续,同时支付单位也不如实入账。而是通过巧立名目、虚增费用、篡改账簿等形式予以掩盖。
第四,从性质上看,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扭曲了公平竞争本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国家财税的流失。而折扣作为一项商业惯例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折扣和回扣的性质已经给予了明确的定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折扣和回扣是两种泾渭分明的经济事项。那么,如何对合法的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这是每一个经济工作者及会计人员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为了正确反映销售商品支付折扣的情况,根据会计制度要求,每一个企业都应当在总账中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同时在该科目下设“销售折扣”明细账户。账户处理方法依据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商业折扣,由于其金额在销售实现时可依据销售额及折扣比例计算出来,所以确认销售时直接将折扣额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
而现金折扣是一种或有折扣,只有当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企业销售时按应收账款总额记账,当买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依据折扣条件计算出折扣金额并将其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会计期末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按要求买方单位对获得的折扣同样要求如实入账,其方法也是依据获得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若获得的是商业折扣,则直接按实付价款计入相关账户;若获得的是现金折扣,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所谓总价法是指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应付款项总额记账。所谓净价法是指买方企业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记账,若未能在折扣期内付款,丧失的现金折扣为理财损失计入“财务费用”账户。以采购商品为例,购货时折扣与回扣可以鉴别经济生活中的谬误,划分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可以避免错误行为的产生,从而遵循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同时也为会计充分发挥出反映经济指导监督生产经营的职能提供了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