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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来源: 中华会计往下 编辑: 2012/08/13 11:27:09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二十二、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调制主体:

  (1)调控主体: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非强制性),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2)规制主体: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2.受控或受制主体:

  对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的责任追究,与其他法律领域里的主体的责任追究类似,并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惩罚性责任的是( )。

  A.赔偿损失

  B.信用减等

  C.资格减免

  D.罚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惩罚性责任。赔偿损失是赔偿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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