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注意】不能由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清算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公司法中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链接】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
3.清偿顺序
(1)所欠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业的清算,第一顺位不是清算费用。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