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股票的发行条件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五、股票的发行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了解)
《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 |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五独立)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重点)
1.基本条件
《证券法》的规定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6)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2.具体条件
(1)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基本条件+3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不是包销)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基本条件+3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对前期的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l个交易日的均价。(不得低于两者中较低的)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重点)
1.对象: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注意】非公开发行的区分
①非上市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对象累积不超过200人为非公开发行。
②已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不得超过10人。
2.条件
主动要求 |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①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④专项存储制度。 |
被动要求 |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