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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一、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或者代理资格所造成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也可以因有权人的不承认而不生效。
(一)主体资格欠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含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后果
(1)有效:
①纯获利益的合同自然有效(例如接受捐赠);
②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自然有效(例如买零食)。
(2)效力待定
①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无所谓善意或恶意,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
(二)代理权欠缺--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代理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效力:
①追认权: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②催告权: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
③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处分权欠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有效的情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注意】无处分权VS无代理权
无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无代理权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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