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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0/12 11:02:09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八、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退货或折让

  (1)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二)发票的使用

  1.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2.最高限额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区县税务机关审批;100万--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1000万及以上--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领购使用限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需要开具的,应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6)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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