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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1/05 17:10:02 字体: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4.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

  (一)征管机关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征管。

  (二)征管范围

  1.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5.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6.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7.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8.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9.代扣代缴的,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10.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四、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1)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

  1.同一公司内部可以补--例如总分公司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特殊: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381页)

  2.不同公司不能补--例如母子公司

  3.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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