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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 存货有3种表现形式: 1.原材料 2.在产品或半成品(正在加工过程中的) 3.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经过所有工序后入库的) | 应作为存货核算的有: 1.委托加工物资 2.发出商品 3.在产品 4.周转材料 ☆工程物资,不能作为存货进行核算。 | |||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 | |||||
(一)外购 | ☆制造企业: 存货成本=买价+运杂费×(1-可抵扣税率)+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相关税费+关税 1.买价 2.运杂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包装费等),其中专门的运输费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按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将运费的93%计入存货成本。 ☆采购人员差旅费,不计入存货成本,计入管理费用。 3.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合理损耗——进成本,实际上总成本未变,但单位成本提高了。 不合理损耗——不能计入成本,计入管理费用。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也包括相应的存储费用。入库后发生的一些存储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5.相关税费:计入存货的消费税、资源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关税; (1)一般纳税人购入的材料如果包括进项税额,是可抵扣的,不能计入存货成本。但若从国外进口的材料、进口的物资,支付的关税应计入外购材料的成本。 (2)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材料,支付了进项增值税的,要计入外购材料的成本。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都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外购的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 ||||
商品流通企业: 2007年前,运杂费不计入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2007年后,运杂费计入成本,如果金额较小,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 |||||
(二)加工取得的存货 | 存货成本=材料成本+制造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在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之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计入存货成本中。 | ||||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存货成本的确定。主要点是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应该计入存货成本; 2.如果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以后销售环节去抵扣。 | |||||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 1.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协议价——市价 | ||||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 | |||||
3.盘盈的存货 以重置成本入帐。 (1)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包装物/库存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 |||||
☆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2.仓储费用,指企业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计入存货成本。 3.采购人员差旅费,不计入存货成本,计入管理费用。 4.运杂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包装费等),其中专门的运输费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按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将运费的93%计入存货成本。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不计入存货成本。 5.运输过程中的不合理损耗。 6.入库后的发生的一些存储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7.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都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8.商品流通企业:2007年前,运杂费不计入成本,计入销售费用。2007年以后的运杂费计入存货成本。 | |||||
第二节 存货发出的计价 | 一、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4种: 1.先进先出法 物价下跌时采用。 2.移动加权平均法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4.个别计价法 | ||||
注意:存货售出,应同步结转出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实际上是按已售产成品或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 |||||
二、发出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成本,计入“周转材料”: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谁受益准负担) 借:生产成本 (生产领用的包装物,作为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 销售费用 (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借包装物) 其他业务成本 (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贷:周转材料 出租包装物时,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摊销方法:2种 (1)一次转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在领用时就将其全部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方法。 (2)五五摊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或出租、出借包装物时,先摊销其成本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成本的另一半。即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分两次各按50%进行摊销。 | |||||
第三节 存货的期末计量 |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及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时点),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2、产成品、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产成品的估计售价-相关税费 3、定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1)比较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该产成品的成本→比较,减值了,则材料也减值了。 如果该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其成本,则该材料→其(材料本身)成本计量。 如果该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其成本,则该材料→其以可变现净值计量。 (2)计算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产成品的估计计售价-进一步加工成本-相关税费 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合同价——市价。 | ||||
二、存货期末计量的核算 | |||||
(1)计提: 3种:分类、单项、总额计提法。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项计提。 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存货,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成本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计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贷跌价准备 | ||||
(2)转回: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注意转回原因),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可转回的有: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还是股票】) | 转回: 借:存贷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 ||||
(3)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存货从账面消失的时候) | 结转: 借:存贷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 ||||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 | |||||
三、存货盘亏毁损 存货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 |||||
1.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 2.报批后: 借:原材料 (残值) 其他应收款 (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管理费用 (无法查明原因、正常损耗、管理不善) 营业外支出 (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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