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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企业名称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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