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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 可撤销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
效力 | 自始无效 |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依法被撤销,“自始”无效; (3)未被撤销,一直有效。 | 效力暂时不确定: (1)被追认,转为有效; (2)被拒绝追认或被善意相对人撤销,转为无效。 |
种类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 (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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