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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2/22 11:59:40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十七: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一)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1.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3.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二)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有关权益披露情形的归纳

达到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3日内暂停收购 
  通过协议转让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 
增减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报告期限内和作出后2日内暂停收购 
  通过协议转让   作出报告、公告前暂停收购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3)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5)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5)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各种情形;

  (7)能够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述第(7)项规定的文件。

  有关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的归纳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披露控制关系结构图,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3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聘请财务顾问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除外 

  报告书内容对比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条。要点是:(1)收购人情况;(2)持股目的;(3)上市公司情况;(4)涉及5%的过程;(5)前6个月内交易情况;(6)其他。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上6条再加7条,要点是:(1)股权控制关系;(2)资金情况;(3)上市公司的独立性;(4)后续计划;(5)重大交易;(6)不存在前述不得收购的情形;(7) 能够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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