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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增值税征收范围大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05 11:24:57 字体: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1)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让货物但未发生产权转移;

  (2)虽然货物产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

  (3)货物产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3.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共13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注: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按销售货物低税率;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按提供劳务征收。

  除此之外,印刷厂还可以印资料、信纸等等,无论是哪方提供的原料,税率统一为17%.

  (1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交营业税,也可以后再记忆,有客观题)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主要包括如下一些:

  (1)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5)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应税劳务

  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专用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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