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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
知识点三: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
(一)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负债后,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原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诉讼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按照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预计诉讼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未决诉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债务担保
(三)产品质量保证
(四)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其中,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1.金额的确定
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较低者。
2.会计科目的确定
(1)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此时,企业通常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
(2)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规定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五)重组义务
1.重组义务的概念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
(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2.重组义务的确认
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或有事项的三项确认条件时,即满足5个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①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②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2)需要判断重组义务是否同时满足或有事项的三个确认条件。即: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重组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确认条件,才能将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3.重组义务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其中,直接支出是企业重组必须承担的,并且与主体继续进行的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因为这些支出与未来经营活动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是重组义务。
由于企业在计量预计负债时不应当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的利得,因此,在计量与重组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时,不能考虑处置相关资产(厂房、店面,有时是一个事业部整体)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即使资产的出售构成重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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