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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法律制度(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4/09 11:46:54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十二: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行为的概念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根据参与联合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环节是相同还是相续,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2)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行业协会。

  2.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3.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比如,电脑整机生产商和电脑整机销售商之间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1)固定转售价格。即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即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4.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垄断协议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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