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
(1)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
(2)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但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原则:
第一种情况,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种情况,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1)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因此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1)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2)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形:
(1)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
(2)应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处理原则:
第一种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初成本。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第二种情况不需要做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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