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09年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2009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所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年检前的准备工作,并按时参加年检。
一、年检时间
2009年3月2日至3月20日,各所具体年检时间见附件6。
二、年检对象
凡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现注册地在山西省境内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三、年检主要内容
1、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
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4、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5、会费缴纳情况。
四、年检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在2008年业务质量检查中被查出有执业质量问题,尚在处理中的;
4、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
5、所在事务所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团体会费的;
6、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省注协办理年检: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事务所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1、2009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及股东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3、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人事托管、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缴纳汇总表(见附件4);
5、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印章。
六、年检的程序
1、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2009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事务所对其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2、事务所在按年检安排时间到省注协报送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资料;
(1)注册部收取上报年检资料,审核填写情况,核实各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根据培训部、监管部、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资料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受行政、刑事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是否专职在事务所执业等进行年度检查,承办人签注意见;
(2)办公室收取财务决算报表、审核业务收入并收取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等;
(3)注册部分管秘书长签署意见;
(4)办公室签盖年检专用章。
七、年检工作要求
1、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009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如实填写,因病不能填写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附委托书),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八、其他说明事项
1、年检资料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对上报资料不完整的,必须补充完整后方可参加年检;
2、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学时要求,2007年以前上岗的,两年累计达80课时,2007年新上岗的达56个课时,2008年度新上岗的达16个课时;
3、申请转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申请表》(见附件5),并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4、各种表格可直接上网下载或复制,请统一使用A4纸规格上报纸制资料;附件2—4请使用U盘同时上报电子版数据。
附件2:事务所及股东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3: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人事托管、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缴纳汇总表;
附件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附件6: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