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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以直线法折旧或摊销。
1.固定资产
(1)税会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①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用固定资产;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③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
(1)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会计上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金额(或资产公允价值)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会计上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③盘盈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④改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除外)按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对延长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增加折旧年限。
(2)下列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年限的60%)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
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摊销扣除。
3.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尚可使用年限内均匀扣除:
①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投资资产,包括权益性投资资产和债权性投资资产。
5.存货
6.各项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资产名称 |
折旧年限 |
|
固定资产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
电子设备 | 3年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林木类 | 10年 |
畜类 | 3年 | |
无形资产 | 10年 或法律、合同规定年限 |
|
长期待摊费用 |
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尚可用年限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 ||
其他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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