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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企业破产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25 15:23:22 字体:

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不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  整 和  解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直接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   直接申请;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   债权人会议(统一)表决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训练:企业破产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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