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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要素 | 内容 | 具体要求 |
标题 | 审计报告 | |
收件人 | 是指CPA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 (1)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2)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致送 对象通常为被审计单位的全体股东或董事会 |
引言段 | 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段落 | 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并包括下列内容: (1)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 (2)提及财务报表附注 (3)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 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段落 | 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 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 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CPA责任的段落 | 应当说明: (1)CPA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 意见。CPA按照中国CPA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CPA审计准则要求CPA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 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CPA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CPA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CPA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
审计意见段 | 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CPA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段落 | 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 审计报告应当由CPA签名并盖章 | 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审计报告必须由负责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盖章,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代其签名、盖章,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指定他人签名、盖章 |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事务 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 CPA在审计报告中载明事务所地址时,标明事务所所在的城市即可 |
报告日期 | CPA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准则将审计报告日规定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CPA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CPA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应当考虑: (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 (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 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 (3)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的日期非常重要。CPA对不同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着不同的责任,而审计报告的日期是划分时段的关键时点。在实务中,CPA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财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管理层。如果管理层批准并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CPA即可签署审计报告。CPA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在审计报告日期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日期时,CPA应当获取自管理层声明书日到审计报告日之间的进一步审计证据,如补充的管理层声明书 |
第一,如果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在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说明段,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理由。
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之后、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二,在符合出具强调事项段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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