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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2010修订)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 2010/08/26 12:53:11 字体: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财考办[201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考试组织管理制度,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评阅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答题卡、答题卷;考试实施期间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工作及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办理文件要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且统一格式,一文一号,附件齐全。

  第三章 考试管理工作

  第一节 报名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采取网络报名方式,全国统一报名时间和确认时间段。地方考办应根据财政部考办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报名简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报名简章》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做好报名及确认前的宣传准备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及确认工作。

  第八条 报名现场确认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真实有效。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确认通过资格。

  持有国外学历报名的中国公民应提供国外学历原件及经公证机关提供的该学历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中文证明及发放学历的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的全称。

  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对地方考办考生报名条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地方考办应在报名确认工作结束后,整理检查本地区报名数据,对报名数据统计表、报名数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归类存档。对偏难字记录表应于考试实施前报送财政部考办备案。

  第十条 地方考办应根据相关规定,与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本地区报名收费标准。

  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按规定标准向财政部考办上缴考务费。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财政部考办每年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专业阶段报名简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综合阶段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财政部考办每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欧洲考区)报名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试实施

  第十二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交接保管及考试具体实施等考务工作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对监考人员的配备及要求,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节 免试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师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五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填写《2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十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单位为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的单位的,应当审查该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审查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应当由地方考办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资料要求如下:

  1. 地方考办免试申请上报文件。

  2. 2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

  3. 2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

  4.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1×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省级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上报资料中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上报文件及申请表参考式样见附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参考式样见附2。

  第十八条 在上报文件资料时,地方考办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传电子数据。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财政部考办。

  第十九条 财政部考办收到地方考办上报文件及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在一个月内予以正式批复。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范围内的人员,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考办对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的人员应审核如下资料:

  1. 豁免申请表。

  2. 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 身份证件复印件。

  4. 会员证书复印件。

  5. 近期标准护照照片。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考办应在收到豁免申请后一个月内审核确认,并以中注协名义制发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第四节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效答卷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集中评阅。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确认后,由财政部考办向地方考办发布,并开通网络查询功能。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向地方考办发布后,地方考办应向考生制发成绩通知单。

  对考生提出考试成绩核查申请的,地方考办应及时汇总,并在规定日期内按规定格式上报财政部考办。

  成绩核查上报文件参考式样见附3。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考办按照成绩核查工作有关规程及时组织成绩核查工作。成绩核查结果由财政部考办向地方考办发布,并开通网络查询功能。地方考办应向考生制发成绩核查结果回复单。

  第五节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财政部考委会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持有效的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或成绩核查回复单),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地方考办应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合格证申请人相关资料,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材料中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文件参考式样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 地方考办使用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后,形成上报数据资料电子文件,并同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在“地方考办意见”栏内要填写日期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三十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前后年度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连续的相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需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三十一条 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偏难字,造成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件号不符的,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地方考办出具证明或以往年度偏难字表,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三十二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如有通过成绩核查、获准免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中相关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备注栏中用签字笔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考办进行审核后,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及时制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同时做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

  地方考办再次上报专业阶段合格证文件时,必须在接收上一批次财政部考办批复的文件及电子数据后,方可再次上报。

  第三十四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第三十五条 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丢失或毁损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向其出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三十六条 以前年度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应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换发。地方考办在收到申请后按当年度换发申请一起上报,财政部考办按当年度的编号赋予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号。

  第三十七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地方考办应在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报名前办理完成。

  第六节 全科合格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5个年度内,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财政部考委员颁发全科合格证书。

  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应持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凭证向参加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全科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第四十条 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同时向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督促其申请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格式见附5.

  第四十一条 全科合格证持有人若将全科合格证丢失,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向其出具全科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全科合格证持有人的成绩证明参考式样见附6.

  第四十二条 以前年度取得全科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的,可以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换发。地方考办收到申请后按当年度换发申请上报,财政部考办按当年度的编号赋予全科合格证号。

  第四十三条 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地方考办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注册或入会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地方考办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报废及空白的全科合格证寄至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凭报废的全科合格证更换新证。

  第七节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执行。

  第八节 考试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考办开发统一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考试信息系统),处理考试日常管理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

  第四十七条 考试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第四十八条 考试信息系统应按财政部考办规定的使用权限安排专人使用。考试工作人员在使用时应建立工作日志,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第四十九条 考试信息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应采用正版防病毒软件和网络安全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考试信息系统使用中,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进行信息交换,或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数据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他用。

  第五十条 考试信息系统在财政部考办初始化后应及时进行本地区的初始化设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考试信息系统中考场编排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在进行过考场编排后不得变动。在财政部考办规定的当年度"考场编排的最后期限"之前编排考场,在此期限后如需重做考场编排或过期未排,必须通过财政部考办处理。

  第五十二条 考试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财政部考办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考试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并严格按照手册要求操作。

  考试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操作故障,应及时与财政部考办联系进行解决。考试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客观评价考试信息系统,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考试信息系统中的报名人员基本信息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严禁用作其他用途。如确有需要,财政部考办将根据地方考办申请开通报名人员数据导出功能。

  地方考办申请开通报名人员数据导出功能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按归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保密工作制度;

  2.明确能够接触和使用考生基本信息数据的人员名单;

  3.所有接触及使用报名人员基本信息的人员均应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十四条 考试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应每日通过财政部考办为各地方考办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查阅文件资料信息。

  第四章 考试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考办和地方考办应重视和加强考试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考试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考试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六条 地方考办应指定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管理考试档案。

  第五十七条 立卷归档的考试档案应依照文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以事项为主,按相关性、重要程度、问题或时间顺序等进行排列。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在批复年度立卷;跨年度的会议在开幕年度立卷;文件在签字年度立卷。

  第五十八条 考试档案包括考试前期、考试实施及考试后期三个阶段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具体如下:

  (一)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机构的设立及会议纪要;

  (二)财政部考办制定下发的有关考试办法、规则、守则和制度,布置考试工作的相关文件;

  (三)考试各环节工作安排、情况通报,上报的免试申请及批复,考生报名电子数据资料,考点设置,考场安排,试卷交接保管,监考人员选派,违纪作弊情况记录及处罚,合格成绩确认和发放,单科更换全科合格证的申请及批复,考试成绩复核申请及批复。

  第五十九条 采用计算机进行考试档案管理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制考试档案。

  第六十条 考试档案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工作调动,在离职前交接双方须填写交接清单,办清交接手续,以确保考试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十一条 考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类。

  第六十二条 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也应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保管期满的考试档案,应填制销毁清单,列明所销毁档案的名称、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地方考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销毁。

  考试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7。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考办和地方考办应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社会影响力。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考办将对地方考办每年度的考试组织工作予以考核。

  第六十六条 地方考办可以根据本指南,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规范细则。

  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考办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其他考试应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注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的通知(会协[2008]6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上报文件及申请表式样

  附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 

  附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核查上报文件参考式样

  附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文件参考式样

  附5: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式样

  附6: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持有人的成绩证明参考式样

  附7:考试档案保管期限表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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