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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备考指导: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10/18 09:06:00 字体:

  一、经营风险与经营失败、审计风险与审计失败

  1.经营风险是指实现不了经营目标和战略的可能性,它源于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战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情况、事项、环境和行动,或源于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

  2.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3.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4.审计失败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

责任种类  含义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  
违约  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普通过失  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  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重大过失  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  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欺诈  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三、利害关系人和不实报告
关于利害关系人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或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四、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五、过失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六、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七、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的要求;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审慎选择客户;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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