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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答疑: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3/02 11:34: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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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将大家在正保会计网校论坛上关于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答疑问题整理出来了,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祝大家学习顺利!

  问:固定资产增值提取折旧,能在税前扣除吗? 还有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还提不提折旧了?

  答:如果是评估增值,多提的折旧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已足额提取折的旧固定资产的价值,企业已经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全额得到补偿;如果继续在本企业使用,不能再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请点击查看论坛原帖,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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