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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二章 金融资产
知识点十三、金融资产转移―――应收债权的出售和融资
1.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业务的核算原则
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2.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
①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②有关该借款的其他处理等同于普通的短期借款
③质押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等同于一般应收债权,只是需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及回款情况。
3.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①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预计未来要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现金折扣)
营业外支出(倒挤)
坏账准备(全部结转)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②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方式。
4.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①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方式处理。
②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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