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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7/09 16:15:32 字体:

  1、重大事件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解释】(1)董事没有数量限制;(2)仅限于总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4)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5)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重大事件的披露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3)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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