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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计算递延所得税发生额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根据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计算发生额,即倒挤法;另一种是根据本期税率的变动额和该项资产或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确定,即直接法。
比如:06年末甲公司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其原值是100万元,按照5年计提折旧,没有净残值。税法上按照4年计提折旧,也无净残值。所得税税率是33%,假设08年所得税调整为25%,属于非预期税率变动。
倒挤法:
计算固定资产在07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账面价值是:100-100/5=80(万元)
计税基础是:100-100/4=75(万元)
这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的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即递延所得税负债。5*33%=1.65(万元)
在计算08年的递延所得税的时候,应该是:
账面价值为:100-100/5*2=60(万元)
计税基础是:100-100/4*2=50(万元)
这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1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0*25%=2.5(万元),这计算的是期末递延所得税的余额。
则2008年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是:2.5-1.65=0.85(万元)
直接法:
调整所得税税率变动的影响1.65/33%*(25%-33%)=-0.4(万元)
2008年应该计提的折旧产生的差异是5(企业计提20,税法计提25),所以本期因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为5*25%=1.25(万元)
2008年总的发生额是:1.25-0.4=0.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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