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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七章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7/18 11:57:0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

  知识点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对于企业持有以备经营租出的空置建筑物,只有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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