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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十二章知识点: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8/05 10:52:0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知识点十四、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

  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其中,注册资本应当披露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年末数。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

  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才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常见的交易要素有:

  A.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C.定价政策;

  D.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含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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