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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十五章知识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8/10 09:34:3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十五章 债务重组

  知识点三、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会计处理原则

  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A.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认定相关的税费;

  B.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C.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②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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