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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05 16:22:08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七、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主体、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①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②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行为能力(认知能力)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特定的书面形式优先于所有其他形式,一般的书面形式优先于口头形式。

  (3)推定形式,即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但其积极的行为表示已经接受的。

  (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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