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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06 09:14:15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算。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规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期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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