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无权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06 09:12:1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五、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有二个权利)

  (1)催告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 行使追认权之前。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