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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08 21:00:2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一)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1)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3)如需折合成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

  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4.场地使用权出资。

  (1)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2)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共性:

  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注意: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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