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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15 09:24:4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2.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4.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5.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根据上述规定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7.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8.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1)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3)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4)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9.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10.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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