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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28 11:18:1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熟练掌握)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注意: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都确认销售。

  ②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a\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b\作为代销一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考虑),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纳税。(原因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税务管理机关不同,避免漏税)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投出去了)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送出去了)

  [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

  a\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b\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c\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确认的进项税做进项税做转出处理。(来源——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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