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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关税纳税争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0/12 10:55:24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六章 关税法

  知识点十七、关税纳税争议

  1.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

  A.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B.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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